4、个体演员举办营业性演出许可的条件:
①个体演员应持有《营业执照》;
②个体演员可以独自申报在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的营业性演出;
③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有《营业执照》且应当确保演出场所的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演出场所应当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在安全出入口设置明显标识,保证安全出入口畅通;需要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搭建舞台、看台,确保安全;
④演出内容不含《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内容。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
申请材料:
1、申请书(使用范本,原件1份,阐明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及演出的时间、地点、场次);
2、申请人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演出节目内容(原件1份,含演出节目清单及内容简介、主要演员简介、戏曲或舞蹈的演出节目录像带或VCD);
4、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交下列文件: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原件各1份)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对经批准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日前1日向负责审批演出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原件1份);
5、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报批。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申请表格:
无需填写申请表格,向罗湖区文化局提出书面申请,见申请书示范文
程序:
1、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申请人需在演出日前3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2、经审查同意的,核发临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办事单位:罗湖区文化局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受理地点:深圳市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12楼C,罗湖区文化局文化市场科办文窗口
联系方式:办文窗口咨询电话:25666397
2024-04-11 15:40
2024-04-11 14:49
2024-04-11 14:39
2024-04-11 14:35
2024-04-08 11:18
2024-04-08 10:49
2024-04-08 10:35
2024-04-08 10:09
2024-04-03 15:57
2024-03-28 09:13
2024-03-28 09:09
2024-03-28 08:46
2024-03-27 09:24
2024-03-25 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