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提供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出具的检验检测合格证明。
(十)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十一)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十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还应提供本企业全部在建工地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检查评分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 ,检查评分由企业自评,工程所在地安监机构评价,得分应达到合格等级。
以上材料应编写目录,并装订成册。申报企业应对以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在申请时交验所有证件、凭证的原件。
第七条 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申报材料由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统一集中报送;省直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的施工企业、省直无主管部门的有关专业施工企业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由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集中报送。
第八条 必要时,安全生产许可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可对申报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现场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执行,并向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出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应当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二)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即为受理。
(五)从受理之日起,在4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收到不予颁发安全许可证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提出申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于期满前3个月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况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一条 对申请延期的企业审查合格或有效期满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省级以上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2024-04-11 15:40
2024-04-11 14:49
2024-04-11 14:39
2024-04-11 14:35
2024-04-08 11:18
2024-04-08 10:49
2024-04-08 10:35
2024-04-08 10:09
2024-04-03 15:57
2024-03-28 09:13
2024-03-28 09:09
2024-03-28 08:46
2024-03-27 09:24
2024-03-25 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