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开、竣工日期变更协议。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的,建设单位申请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提交以下材料:
1、补发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刊登在市级以上报纸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声明。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踏勘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1、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工程现场进行踏勘。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检查标准、岗位职责及权限同新发施工许可证现场踏勘标准。不需进行现场踏勘的,书面写明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和踏勘记录表转初审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2、初审
标准:符合《北京市建筑工程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京建工[2006]435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和踏勘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材料转复审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材料转复审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3、复审
标准:同初审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初审人员移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决定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在原施工许可证备注栏中注明变更事项,并在10日内将许可证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连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