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赴港澳地区探亲签注手续
广西居民申请赴港澳地区探亲签注,必须本人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mm×33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二)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三)属于登记备案人员、军人的,须由其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四)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五)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属,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六)申请人年龄未满16周岁或者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者,可由其监护人或者委托代办人提交申请,但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二、办证时限
(一)首次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制作。
(二)申请人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签注的制作。
三、收费标准
证件工本费100元,一次签注20元,二次签注40元,多次签注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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