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下列事由条件可以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一)探亲。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探亲的:
1、亲属为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或者非永久性居民的。
在已开办居民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以下简称“个人游”)地区的常住居民,可探望的亲属是:配偶、父母、子女。
在未开办“个人游”地区的常住居民,可探望的亲属还包括:(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侄子女、外甥(女)。符合以上条件的内地居民,其配偶和未满16周岁的子女,可随同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探亲。
2、亲属为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或者解放军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部队人员的。
(二)商务。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往来香港或者澳门商务的:
1、在内地的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的内地居民,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等活动的。
企业是指: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其他单位是指:在国家主管部门登记成立,并在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事业单位;外国(地区)驻华新闻机构;外国(地区)驻华使领馆、代表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处;律师事务所、民办学校、民办医院。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等活动的。
3、驾驶往返内地与港澳地区的专用交通工具的。
(三)团队旅游。内地居民参加指定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
(四)个人旅游。经批准开办“个人游”地区的常住居民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
(五)短期居住。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经香港、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可在香港或者澳门短期居住的:
1、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赴香港就学、工作、培训、劳务或者投靠亲属的。
2、被澳门高校录取赴澳门就学的。
3、经澳门治安警察局核准赴澳门劳务、亲属随任的。
4、经澳门社会文化司批准赴澳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部门工作的。
(六)其他。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
1、内地居民因治病、奔丧、参加诉讼、应试、个人学术交流、参加展览会等,确需往来香港、澳门的。
2、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需往来香港、澳门的。
3、持附有短期居住签注通行证的内地居民进入澳门后,需往来香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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