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条件和对象
我市常住户口人员,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赴港、澳探亲:
(一)有直系亲属或近亲属在香港、澳门定居的。
(二)有直系亲属因私应聘在香港、澳门工作的。
(三)有直系亲属在香港、澳门就学的。
(四)直系亲属是台湾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五)归国华侨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
(六)因公派驻港、澳人员的内地家属需赴港澳探亲的。
(七)其它特殊情况确需赴港澳的,如治病等。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近亲属是指同胞兄弟姐妹、叔、伯、姨、姑、舅、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及其配偶。
直系亲属和近亲属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
二、 探亲次数
探望配偶的、18岁以下儿童探望父母的以及60岁以上老人探望子女的,每年度可安排赴香港或澳门探亲二次;探望其他在香港、澳门定居或工作、学习的直系亲属以及探望在香港、澳门定居的近亲属的,每年可安排赴香港或澳门探亲一次。
三、 探亲签注种类
探亲签注分三个月多次签注、三个月一次签注及一个月一次签注三种。三个月多次签注发给探望配偶人员;三个月一次签注发给18岁以下或60岁以上或探望危重病人等特殊情况的申请人;一个月一次签注,发给其他申请探亲人员。
四、 年度内首次申请须提供的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广东省居民往来港澳地区探亲、商务申请表》一份(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能使用圆珠笔),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浅蓝底彩色照片(规格33mmX48mm)三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申请人必须直接到窗口递交申请表。
(二)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提交在港澳亲属的身份证明。
1、探望定居在香港、澳门直系亲属或近亲属的,提交被探望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属外国籍的港澳永久居民还须提交外国护照或其他能证明其外国籍身份的证件复印件。
2、探望因私应聘在香港或澳门工作、就学的直系亲属的,提交被探望人的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港澳地区有关部门签发的工作、就学许可或工作、就学签注等证明复印件。
3、到香港、澳门与台湾同胞会亲的,提交会面台湾亲属身份证、旅行证件和到港机票复印件。
4、到香港、澳门与华侨或侨眷会面的,提交会面的华侨、侨眷的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和到港机票的复印件。
(四) 提交港澳亲属关系证明书。
1、探丈夫的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2、探父母的提交出生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3、探兄弟姐妹等亲属的,由申请人单位或居委会出具证明;
4、香港亲属病危或死亡的提交医院诊断书、死亡证明或火葬通知书。英文版的证明须经翻译公司译成中文(翻译公司位于深南中路旧特区报社大厦四楼)。医院诊断书必须是港、澳公立医院或港、澳医疗管理局认可的私立医院开具,并盖有医疗管理局专用章的诊断证明。
5、因公派驻港、澳人员的内地家属需提供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的批文。
三年内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澳门探望同一亲属的,不用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五)特殊情况赴港澳,必须提供特殊情况证明。如赴港澳治病要提供我市市级医院出具推荐到港、澳治病的医疗证明。
(六)提交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七)以上材料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并按所列顺序装订。
(八)注意事项
申请表上“申请人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栏由单位负责人或派出所负责人打勾、签名、盖章。打勾的内容为: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属于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审核意见的单位须在申请表上贴有申请人相片处加盖骑缝章。具体打勾、签名、加盖公章的要求如下:
(1)国家公职人员,由其单位人事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最终审核的单位领导打勾、签名、加盖公章。在职厅级干部或其配偶,还需省委组织部的政审批件;
(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负责人打勾、签名、加盖公章。法人代表本人申请赴香港、澳门,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派出所负责人打勾、签名并加盖公章。
(3)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人打勾、加盖公章。
(4)16岁以下儿童、60岁以上老人探亲免交单位和派出所意见,直接到各区公安分局出入境部门递交材料。但未满14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监护人须对其赴港澳地区探亲签署意见(在申请表上填写)。
(5)其他人员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公安分局户籍科负责人打勾、签名并加盖公章。
五、 年度内再次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在本年度内再次申请赴港、澳地区探亲的,只须提交贴有本人照片的《广东省居民往来港澳地区探亲、商务申请表》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交验原件)及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复印件一份(交验原件)即可,无需单位意见及其它材料。
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的(即在此证上再加签注),须提交此《往来港澳通行证》。
六、受理机关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分局户籍科负责受理申请。申请人须在提交申请资料时交纳办证费,交费后将黄色(第三联)发票交受理干警附在办证申请表上,并领取申请回执。
七、审批机关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审批科负责审批申请。
八、制证机关
申请2000版港澳通行证及探亲签注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制证中心印制;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赴港澳探亲签注的,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制证科打印签注。
九、工作时限
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分局受理工作日为4天,市局审批和数据传送省厅工作日为4天,制证工作日为3天)。
十、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证件种类 证件费 签注费 合计
一个月 一次证新证 100 20 120
旧证加签 20 20
三个月 一次证新证 10020 120
旧证加签 20 20
三个月多次证新证 100 100200
旧证加签 100 100
备注:在原有证件上办理签注,只收取签注费。
十一、急事急办须知
申请人必须紧急赴香港或澳门,如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申请,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受理科直接受理,即时将申请转审批科审批,由制证科及时将数据上传省公安厅。申请人凭申请回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受理科出具的急事急办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制证中心领证。
持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急办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的受理科、审批科、制证科合为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各自职责,即日打印签注后由受理科发证。
流程:
申请人备齐资料前往区公安分局户籍科申请─→区公安分局审核─→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审批─→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制证(申请人持有效港澳通行证)─→区公安分局户籍科发证(若申请人无有效港澳通行证,则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上传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集中制证,申请人可选择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或直接前往区公安分局户籍科领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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