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填写完整的《广州市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蓝底光面彩色照片3张;
2.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包括军人证)的复印件,交验原件;再次申请签注,只验原件,免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暂住人员,提交身份证、签发时间半年以上的暂住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再次申请签注的,提交通行证原件。
3.所有人员每次申请劳务、船务、乘务、培训及诉讼、文化、体育、学术交流的及登记备案人员每次申请各类非公务签注的,单位须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其余人员免交单位意见。
4.提交往港澳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交验原件:
⑴.循香港“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申请赴港工作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类“进入许可”复印件,交验原件;
⑵.申请赴香港“依亲”(就业者家属)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家属类“进入许可”复印件,交验原件;
⑶.申请赴香港培训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培训类“进入许可”复印件,交验原件;
⑷.驾驶往返香港与内地公务车的,提交香港政府主管部门《往来香港的封闭道路通行证》以及省公安车管部门《广东省公安厅车辆及驾驶员驾车入出境批准通知书》;驾驶往返港澳与内地运输车的,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批文;驾驶往返港澳与内地船舶的,提交省交通厅或省航务管理局批文复印件,交验原件;
⑸.到港澳大学读书的,提交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内地招生的港澳地区高等院校入学录取通知书或就学证明。赴香港就学的,还须提交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学生类“进入许可”复印件,交验原件。
⑹.申请其他非公务活动,如以个人名义从事学术交流、参加展览会、赴外国驻港澳地区领事机构面试、赴港澳地区处理产业、法律诉讼、治疗疾病等,确需要赴香港或澳门的,提交与从事该非公务活动相应的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⑺.赴香港从事劳务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补充劳工类“进入许可”,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劳务公司出具的赴香港从事劳务的证明;
⑻.赴澳门从事劳务的,提交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劳务公司出具的赴澳门从事劳务的证明
⑼.赴澳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部门从事专业技术劳务工作的,提供澳门社会文化司或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批准文件及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
⑽.在澳门从事劳务工作人员的家属赴澳门的,提供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签发的批准通知书,在澳门劳务人员的澳门“非本地劳务身份咭”复印件。
注:①暂住人员首次申办证件或签注,需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函核查,核查时限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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