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单位
办事说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行驶证;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二)除大型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行驶证;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三)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四)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代理人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本文所称“一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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