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交警局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部分交通违法分档处罚具体执行标准,并正式开始实施。其中明确了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罚细则,快来看看吧。
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将被处 2000 元罚款
处罚条例中对司机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使用其他机动车牌证,替代他人记分或者接受他人替代记分时存在金钱给付或其他交易行为,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记分行为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分档处罚。
司机首次饮酒后(20 毫克 /100 毫升 ≤ 血酒精含量<80 毫克 /100 毫升)驾驶电动自行车;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无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的将处 500 元罚款。
司机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同时存在不按交通信号标识规定通行、逆行、进入机动车道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将处 1000 元罚款。
曾因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被处罚的司机,再次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醉酒后(血酒精含量 ≥80 毫克 /100 毫升)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 2000 元罚款。
使用其他机动车牌证发生交通事故处 1 万元罚款
按照条例规定,市交警局民警在执法时对司机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违法行为的处罚也有了修改。
其中,已合法取得相应牌证许可,使用伪造、变造的牌证信息与原合法取得许可的牌证信息一致,尚未造成其他影响的,处 5000 元罚款。
司机尚未取得相应牌证许可,使用虚构的牌证信息,尚未对他人造成影响的或使用 2 个以上(含)伪造、变造的牌证的,将处 10000 元罚款。
司机使用伪造、变造他人车辆、驾驶证信息的牌证,对他人造成影响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发生交通事故的;存在同时使用伪造、变造牌证车辆和合法牌证车辆孖牌行为的,将处 20000 元罚款。
此外,使用其他机动车牌证,尚未产生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等影响的,处 3000 元罚款。使用其他机动车牌证,产生交通违法记录的,对他人造成影响的,处 5000 元罚款。
使用其他机动车牌证,发生交通事故的;存在使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补、换领机动车牌证,孖牌行为的,处 10000 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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