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城市的更新与进步,不少人对出租汽车的需求不断提高,出租汽车行业需要更加规范化的管理!那么,深圳出租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拒载绕路或罚2000!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1月30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截至日期为2020年12月20日。
详细解读:
1、驾驶员不得拒载或故意绕路
其中规定,驾驶员应当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按照规定的计价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车费,无正当理由不得绕道行驶,不得拒载或途中甩客,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人员等,否则将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一个年度内累计被处罚五次以上的,吊销其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
在起步里程内因车辆故障、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完成约定服务的,巡游车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的,《条例(草案)》规定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运费。
《条例(草案)》还规定,乘客乘坐出租汽车不得辱骂、殴打驾驶员或抢夺方向盘妨碍其驾驶安全。乘客要求前往偏远、冷僻地区,驾驶员认为有安全隐患的,可要求乘客出示身份证明文件,通过车载视频上传监管平台或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验证乘客身份。
2、线上与线下预约车辆驾驶员不符将被处罚
规定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合理制定营运价格,进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登记在个人名下的网约车,驾驶员应当是车主本人。如网约车经营者存在通过预约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上预约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明知车辆处于载客状态,仍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等行为的,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还规定,网约车驾驶员不得驾驶网约车巡游揽客,不得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提供营运服务。登记在个人名下的网约车由车主本人之外的其他人员营运的,对驾驶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经营者有过错的,对经营者处每车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无证运营单位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
《条例(草案)》规定,从事巡游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取得车辆经营权,车辆投入营运前应当办理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不得超过车辆经营权期限。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草案)》还提出,要建立健全以乘客评价、安全营运和驾驶员记分情况为主要内容的信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信息纳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那么,要如何反馈自己的意见?
有关意见建议也可通过寄送、电邮或者传真等方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征求意见截至日期为2020年12月20日。
传真:88101052
电子邮箱:jjgw@szrd.gov.cn
深圳人大网:www.szrd.gov.cn
深圳政府在线:www.sz.gov.cn
深圳新闻网:www.sznews.com。
各位小伙伴们,赶紧把自己宝贵的建议献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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