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注销注册)指南
注册建筑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注册建筑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相应资质证书被吊销或者撤回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死亡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7.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筑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筑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
1、《注册建筑师实施条例细则》第二十三条情形之一的证明
2、二级注册建筑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1.申请
申请人提出本事项申请的,登陆注册管理系统,根据要求录入注册申请资料,上报网上数据。本事项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网址:http://gdzczx.gdcic.net)上公开,供申请人查看。实施机关应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并提供申请编号。
2、办理 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当天办结。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查询。网上查询(网址:http://gdzczx.gdcic.net)、窗口查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4层办事窗口)和电话查询(电话:020-82127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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