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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一批补贴福利汇总出炉 非深户也能领

[作者:lsh]
2021-08-19 13:58:51

努力挣钱,是每个深圳人的奋斗目标,当你觉得很累时,一夜暴富的想法是否蠢蠢欲动?

深圳新一批补贴福利汇总出炉 非深户也能领

图片来源:查查吧

不切实际的事情就免啦,除了好好挣钱之外,我们还能领取各项补贴,来看看最新补贴申请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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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查查吧

就业困难人员补贴

一、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但登记失业满3个月以上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35/45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下同)。

2.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工作(岗位)地点在本市范围内。

4.不属于下列招用情形之一:

1)非员工制的家政服务(含钟点工)

2)促销员、推销员、产品(服务)推广员、业务员、送单员、业务经理(助理)、私人家庭作坊、个体商贩。

3)无固定薪金、无固定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不明确或者工作时间不饱和。

4)个体工商户主及其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35/45人员,企业投资者、经营者。

5)社区股份有限公司招用“农转居”就业困难人员。

6)劳务派遣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35/45人员派遣往用工单位的。

7)对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重新在原用人单位上岗的,困难认定时间与回原单位工作时间相距不足12个月的。

二、补贴对象

1.社保补贴、招用奖励针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2.岗位补贴针对符合条件的个人。35/45人员不能申请岗位补贴。

3.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用人单位,享受社保补贴。

三、补贴标准

1.社保补贴:每个月按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100%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缴纳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

2.招用奖励: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招用35/45人员,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用人单位承担政府采购工程、服务项目的,不享受该补贴。

3.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9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不列入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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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

四、补贴期限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属“零就业家庭”人员且年龄低于35周岁的失业人员享受政策期间不超过1年。

五、补贴流程

1.补贴对象应与就业困难人员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次月月底前(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代为申请),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备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补贴对象在通过招用备案后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申请上季度补贴。补贴发放月数最长可追溯6个月。补贴按季度发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岗位实地核查工作机制,每个季度至少完成一次岗位核查工作。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4.补贴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

1)连续3个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连续两个季度未申请补贴的

3)已上岗就业困难人员改由其他用人单位或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在原补贴申领备案用人单位所属的集团公司内部岗位流动,以及用人单位名称依法变更的除外)

六、申请方法

所需材料:

1、工资发放清单

申请流程:

(一)申请

在下一季度首月20日前,申请人到注册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二)受理(当场)

对申请事项属于规定范围且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真实无误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出具《受理回执》;对于资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于招用备案人员不属于领取补贴和奖励对象范围的,出具《 不予受理回执 》。

(三)审核(5个工作日)

1.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查条件的,即时办理失业登记;不予以通过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收》,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2.街道公共服务机构受理补贴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双岗审核。

(四)审批(当场)

复核通过的给予支付。各区(新区)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指导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真审核。

(五)办结 (当场)

审批通过后系统自动完成办结。

(六)送达

该业务无送达步骤,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申请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

2.相关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三、实施程序

1.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统筹确定本区次年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计划数。

2.用人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

3.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岗位开发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申报单位。

4.用人单位在收到审核结果一个月内按规定组织针对就业困难人员招聘工作,招聘结束后向社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5.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向用人单位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上季度补贴,补贴按季度发放。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属于小微企业、社会组织。

2.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100%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缴纳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每人累计最长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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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

三、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应在满足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起6个月内,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首次补贴申请。首次补贴发放月数最长可追溯6个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续补贴每3个月根据社会保险费缴纳自动发放。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3.补贴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

1)连续3个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招用人员改由其他用人单位或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

一、补贴条件

1.按照省的部署开发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

2.相关岗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3.在岗人员按要求完成相应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任务。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同类岗位人力成本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本项补贴与基层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补贴期限:同一岗位累计最长不超过2年。

二、实施程序

1.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发布招聘公告,统一组织报名、笔试、面试、体检等招聘环节。组织招聘工作经费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部门预算中列支。

2.用人单位参照本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办理入职手续,并负责日常管理。

3.本项目可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经费由用人单位统一申领,再按月向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发放补贴。

求职创业补贴

一、补贴条件

1.属于深圳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特困人员、残疾毕业生、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3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二、申请方法

所需材料:

1、深圳市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低保证

4、残疾人证

申请流程:

(一)注册与申请(即时)

1.申请人先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实名注册账号(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再登录业务系统(网址:https://hrsspub.sz.gov.cn/ggjyfw/)提出补贴申请;

2.申请人在业务系统中规范、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扫描申请材料原件上传(申请材料的第(一)项除外),上传内容清晰、完整并可辨识;

3.业务系统比对相关数据,自动预审补贴申请。预审通过的,显示“提交成功”;预审不通过的,根据预审情况做出对应提示;

4.预审通过后,申请人根据就读学校受理求职创业补贴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提交学校审核。

(二)审核(8个工作日)

1.申请人所在学校的就业部门负责申请材料初审,学校登记地所属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区就业机构)负责复核;

2.学校就业部门于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的11月10日前按要求受理,核验材料,完成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送达区就业机构进行复核;

3.区就业机构在收到初审材料次日起的8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复核。复核通过的,反馈回学校进行校园公示。

(三)公示(7天,不计入承诺时限)

各学校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在校园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支付;公示有异议的,区就业机构应当协同高校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四)发放

区就业机构在公示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申请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三、申请程序

1.求职创业补贴由毕业生所在学校代为向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2.补贴对象原则上应于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的9月-10月向所在学校递交申请材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毕业生所在学校。

3.毕业生所在学校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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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就业补贴

一、补贴条件

1.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不属于劳务派遣单位),或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到街道、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就业时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高校毕业生在同一单位连续正常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

补贴标准: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本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补贴期限:一次性。

三、申请方法

所需材料:

1、工资支付凭证

2、毕业证书

3、身份证

4、《企业划型声明函》

5、劳动合同

6、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证明

申请流程:

1.申请(协助申请)

申请人员到达街道办行政服务大厅后,在工作人员指导下在自助服务区内完成网上申报申请(可邮寄);

2.受理(当场)

工作人员接收申请材料后当场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规范或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一次性须补齐的材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审核(2个工作日)

业务受理后,进入审核环节,由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人员负责审核。

4.审批(2个工作日)

审核通过后,进入审批环节,由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批人员负责审批。

5.公示(7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时限)

审批通过后,进入公示环节。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审批通过的人员名单及补贴标准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6.办结(当场)

通过公示的,同意补贴申请,予以支付;不通过公示的,不予支付。

7.送达(次月底前,不计入承诺时限)

发放补贴到申请人账户,支付成功。

四、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应在满足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之日起6个月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补贴条件

1.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和本市生源普通高等学校(不含职业院校)在校生。

2.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在校期间参加目录内的技能类职业资格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特种作业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或职业技能竞赛,并于毕业前取得本市行政主管部门或接受政府职能转移的社会组织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含复审换证)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含复审换证)的(以证书核发日期为准)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按照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标准,享受本市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期限:一次性。

二、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应于获得相关证书后在毕业学年内(指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向学校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初创企业补贴

一、补贴条件

1.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除外)。

2.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

补贴标准:10000元。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合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二、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应在完成创业实体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登记手续及社会保险登记后,向初创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补贴对象在其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补贴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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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补贴

一、补贴条件

1.自主创业的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2.初创企业为招用人员连续正常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且招用人员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

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二、申请入口

所需材料:

1、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2、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花名册

申请流程:

(一)申请

申请时申请人携带申请资料到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服务机构提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

(二)受理(当场)

街道公共服务机构查验申请资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当面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对于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

(三)审核(3个工作日)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审批(2个工作日)

在审核通过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审批。 公共服务机构导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复核后的人员名单及补贴标准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7个自然日不计入承诺时限)。公示后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不存在丧失补贴条件的情况的,视为复核通过;复核通过的予以支付。公示后有异议的,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不通过,不予支付。公共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申请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首次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净增是指以上一年度已招用并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人数为基数,当年度新增加的人数。

(五)办结 (当场)

申请复核通过后系统自动完成办结。

(六)送达

该业务无送达步骤,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申请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三、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应在完成创业实体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登记手续及社会保险登记后,向初创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补贴对象在其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首次补贴申请,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4.补贴按年度申报,首次申报以实际吸纳人数申报,后续年度申报按已净增加人数申报。

符合条件者请尽快申请,机会不容错过哦。

以上便是深圳新一批补贴福利汇总出炉,非深户也能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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