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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010年社保缴纳基数确定

[作者:tzlee]
2010-11-17 17:37

    随着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提高,从本月起,我市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其中本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的最低和最高缴费基数分别调整为2336元和11682元,比去年分别提高163元和819元,这是记者从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的。

  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深圳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本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6723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3894元。我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也随之调整。在养老方面,本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按本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的,调整为2336元,最高缴费基数按本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调整为11682元。

  经深圳市政府五届一次常务会议审定,从2010年7月起,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1100元/月,调整之后非本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1100元,最高缴费基数按本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调整为11682元。

  养老保险待遇中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按照本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调整为3894元;本市户籍员工的一次性生活费计发基数按照本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调整为3894元;非本市户籍员工的一次性生活费计发基数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资计算,调整为1100元。

  在医疗方面,在职人员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2336元,比去年上调163元,非从业居民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1558元,比去年上调110元;最高缴费基数调整为11682元,比去年上调816元。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3894元,比去年上调273元。

  在工伤保险方面,缴费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3894元,以本人工资为标准确定的最低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2336元,最高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11682元。

  在失业保险方面,缴费基数调整为3894元,失业救济金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本市上年度最低月工资80%计算,标准调整为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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