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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党章内容详情 新党章全文(11)

[作者:邵呆]
2019-09-16 16:01

2017新党章内容详情 新党章全文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

  (三)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

  (二)对本单位、下属单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或者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的;

  (三)对本单位、下属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四)对本单位、下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的;

  (五)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在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发生严重事故的;

  (三)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

  (四)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在管辖范围内

  第一百三十二条在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对发生的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放任不管,致使本单位多数党员、群众参加集会、游行等活动的;

  (二)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在安全工作方面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

  (二)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或者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四)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事故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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