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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上大学拟入刑法 替考已入刑

[作者:sulong]
2020-10-14 13:03

今后,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上大学有望被认定为犯罪行为。2015年以后,替考和组织考试作弊入刑,5年后,冒名顶替上大学也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再度引发热议。

冒名顶替上大学拟入刑法

现阶段施行的《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此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预防犯罪需要,《刑法》又历经多次修正、补充和完善。

今年,第十一个刑法修正案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后,10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京召开例会,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下称草案)进入二审。

最新草案有多项修改。其中,一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社会上发生的冒名顶替上大学等事件,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破坏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正义底线,应当专门规定为犯罪。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作出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冒名顶替上大学拟入刑法 替考已入刑
冒名顶替上大学拟入刑法 替考已入刑(图源摄图网)
相关报道曾推动替考和组织考试作弊入刑

近年来,教育领域屡屡出现的冒名顶替事件持续引发关注。

2015年6月,曾有记者卧底高考替考组织,发现湖北个别高校多名大学生加入并在南昌参加高考,试图通过充当“枪手”牟利。报道发布后,江西省教育考试院通报,参与替考大学生将被开除学籍。同年6月,人民日报刊发评论称,替考已成为“组织”和“产业”,最关键的是违法犯罪成本太低,呼吁"替考入刑”。

在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代替考试等纳入刑法范畴。

除了冒用他人身份参加考试,顶替他人入学、入职的现象也屡屡被曝光。今年6月,山东曾通报多起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

山东冒名顶替入学事件被曝光时,正值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业遂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刑法在2015年修改时,针对当时社会上比较突出的考试作弊问题增加了专款,之后高考作弊案件明显减少,可见刑法的作用非常大,建议在现行刑法第284条之一的下面再增加一个条款,即“冒名顶替上学作弊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明春也指出,应该利用这次修改机会设立一个罪名,例如综合设立“妨碍高等教育考试录取公正罪”,或者单项设立“冒名顶替入学罪”,将替考罪名入刑。

替考判例近5年从个位数增至数百起

裁判文书网披露了替考和组织考试作弊入刑后的相关判例。

相关判例涉及的罪名包括代替考试罪,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涉及的考试类型呈多样化,包括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考试、专业职称和资格考试、成人自考、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公务员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

以上述关键词搜索,代替考试罪、组织考试作弊罪等的相关判例从2015年的个位数,近年来最高年增500余起。例如,2015年涉及代替考试罪的案件仅1起,这一数字在2019年增至293起;2015年涉及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案件为3起,2018年增至594起。2020年,上述两项罪名的判例数据有所回落,其中代替考试罪判例降至76起,组织考试作弊罪判例截至目前为208起。

在裁判文书网搜索“组织考试作弊罪”,相关判例自2015年以来呈上升趋势。

江苏盐城市中院今年9月28日公布的一起代替考试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2019年7月初,被告人徐某华让被告人杨某生代替其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同年9月,被告人杨某生持被告人徐某华提供的伪造、变造的身份证、准考证,在盐城一职业技术学校考点替考。该案一审判决替考者杨某生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徐某华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另一起涉及驾校考试作弊的判例显示,被告人彭某某因多次组织多名驾校学员作弊,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且情节严重,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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