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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别发这样的朋友圈 他只是转发就被罚款

[作者:zuhai]
2020-03-15 09:51

  今早一起床,小编就习惯性拿起手机刷朋友圈深圳最新的疫情信息,立刻就刷新了出来——

  深圳确认第 4 例境外输入病例。14日,深圳新增 1 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患者从菲律宾返回中国,经深圳湾口岸入境后被送院,随后被确诊。

  经初步判定,患者在中国内地的密切接触者有 6 名,均已集中隔离医学观察,5 人核酸阴性,1 人结果待出,均未出现异常症状。

  相信不少朋友和小编一样,都是通过微信朋友圈来获取最新的疫情消息。

  可除了阅览最新的资讯,也有些人把朋友圈当做“私人领地”,随意编发内容、随手转发未经核实的信息!这不好!非常的不好!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疫情期间,这么发朋友圈不是个性,是违法!不信?那就来看看下面的案例,这位朋友只是转发了他人的朋友圈,2万多罚款就从天而降!

  转发一条朋友圈,被罚款25000元

  福建三明的小王因为在朋友圈转发一条关于某些产品可以抑制新型冠状病毒的广告信息,面临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1月31日,他在朋友圈看到一位微信好友发了一条广告信息,内容是介绍一些产品可以抑制新型冠状病毒,有增强抵抗力的作用。

  小王就将这个文章和截图也转发到自己朋友圈。没想到第二天,他被梅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请去配合调查。

  据梅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属于互联网广告的一种,发朋友圈的人的身份就是广告发布者。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梅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股副股长孙定闽认为小王发的广告没有标明出处,并且无法标明文章内容的真实性。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调查结果,2月17日,梅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出了对小王个人罚款两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也是在防疫期间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出的第一张利用疫情蹭热度发布违法广告的行政处罚单。

  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广告监管的通告》中第三条内容指出,严禁发布含有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治疗、治愈、偏方等内容的违法广告,发布这些违法广告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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