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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广东最新计划生育奖励变动

[作者:sl]
2021-03-26 15:24:05

2021年广东计划生育奖励有变动!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可同时享受这两项奖励!

2021年广东最新计划生育奖励变动

3月24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与广东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关于对广东省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提出:

从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省户籍居民中,已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特殊家庭成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农村居民同时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城镇居民同时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的家庭。2007年8月,我国正式出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也叫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

2009年5月起,广东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提出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父母(拥有广东户籍的)未再生育、收养,每人每月可相应领取120元、150元的扶助金,均比国家标准提高50%。

2004年起,广东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城乡居民可享受每月数十元到100多元不等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但扶助制度落地后,需取消原来奖励资格。

12年后,广东再出惠民政策,提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父母每月可申领额外的奖励金。奖励标准按各地现行标准执行,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逐步提高奖励标准。

《通知》提出,本省户籍城镇居民中,如果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政策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若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本人未再生育子女,且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可参照《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享受奖励。

计划生育奖的变动是广东推出的又一次民心工程。本次调整所需经费按现有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其中,农村奖励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城镇奖励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按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2021年广东计划生育奖励有变动!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可同时享受这两项奖励!

2021年广东最新计划生育奖励变动(摄图网)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广东省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粤卫规〔2021〕3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的家庭,以下简称特殊家庭)的帮扶力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在原有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等三项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基础上,现作出以下补充规定:

一、本省户籍居民中,已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特殊家庭成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农村居民同时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以下简称农村奖励),城镇居民同时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以下简称城镇奖励)。奖励标准按各地现行标准执行,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逐步提高奖励标准。

二、本省户籍城镇居民中,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参照《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享受奖励:

(一)2015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政策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二)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本人未再生育子女;

(三)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三、本次调整所需经费按现有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其中,农村奖励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城镇奖励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按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地应做好经费测算工作,保障政策调整稳妥实施。

四、各地要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为群众办理业务尽可能提供便利。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宣传,主动安排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等工作人员,将政策宣传到每一个特殊家庭成员。新纳入农村奖励或城镇奖励的特殊家庭成员,原则上不需要重新填写奖励申请表,由乡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对相关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后,及时落实奖励政策。

五、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对相关奖励扶助政策进行积极探索和创新,在扩大奖励扶助范围、提高奖励扶助标准、制定更加实用的帮扶措施等方面适时出台相关政策,更好地维护计划生育家庭权益。各地新出台的政策文件请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备案。

以上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不溯及既往,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三项制度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停止执行,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3月12日

以上就是关于2021年广东最新计划生育奖励变动的详细内容,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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